河北省关于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农业(农牧、农机)局、财政局、商务局:
2015年河北省被农业部列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精神,加快淘汰老旧高能耗农业机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生产,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扶持、方便、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报废更新的农业机械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补贴对象
项目县(市、区、场)内依法报废原有旧机并换购新机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一)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四)明令淘汰的。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 型 类 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10 500
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 1000
20-50马力(含) 15 2500
50-80马力(含) 15 5000
80-100马力(含) 15 8000
100马力以上 15 11000
履带拖拉机 12 10000
(二)联合收割机
机 型 类 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12 3000
喂入量1-3 kg/s(含) 12 5000
喂入量3-4 kg/s(含) 12 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 12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12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2 16000
悬挂式
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10 3000
3-4行 10 5000
自走式
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12 6000
3行 12 12000
4行及以上 12 18000
六、操作流程
(一)旧机回收。
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相关农机维修点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车间,要积极改善装备条件,提升拆解能力,积极参与老旧农机回收工作。各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为方便农民就地就近交售旧机,可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家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二级以上资质的农机维修点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车间,在试点期间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
各地要充分利用机动车回收企业设立的回收网点,做好报废农机的回收工作。
暂时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并向所有人(机主)(以下简称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回收证明》)。
(二)注销登记。
依照《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机主持《回收证明》、登记证书、牌证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注销农机牌证。各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依据注销登记的已报废农业机械数量,核减当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保有量。
(三)申请报废更新。
申请报废已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等凭证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申请报废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来历证明、身份证明等凭证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机具报废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在《申请表》上签注是否同意报废的意见。对同意报废的无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应予以备案登记。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四)兑现补贴。
机主凭《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及身份证明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购置补贴审核手续。经审核、公示、复核无异议的,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确认单,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购置补贴拨付购机者。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机主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项)。
购置新机后,机主应依法在当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是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之后,又一项重视和支持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试点工作期间,各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完善操作办法,建立备案、公示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制度,并上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投入规模,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总结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
各市、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向社会公布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登记,提倡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
(三)规范回收拆解。
农机回收单位应实行备案制。农机回收单位要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农机回收单位应对按规定回收的旧机及时拆解,做到、环保,并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禁止废旧零部件流入配件市场。
(四)强化管理服务。
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联查、抽查以及明察暗访等形式,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重点监督农机回收单位回收拆解行为,一旦发现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农机回收资格。
(五)工作衔接。
根据农机更新报废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互衔接、同步实施的要求,各县(区、市)要将两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补贴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上半年要先集中进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并尽可能提早进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重点支持因素。
(六)材料报送。
各设区市及直管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8月底前,总结今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措施、做法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省财政厅农业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及时动态信息,请及时报送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在《河北农机化》全省交流。工作总结和动态信息电子文档发送至njjbgs2013@163.com。
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河北省农机报废更新.doc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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