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开展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
一、目的意义
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区,是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央1号文件以及《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关于建立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搞好机械化试点示范的迫切需要,是实施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加强行动,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举措。在不同的农业区域进行机械化示范建设,有利于促进各类农机化技术的集成配套应用,促进农机和农艺措施的有效结合,加速提升农机化科技含量和农业科技素质;有利于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理念,探索走出符合国情、符合各地实际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有利于促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用工业发展。
二、申报条件
农机化示范区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申报。部分跨县域的示范区可以地(市)为单位申报。申请建设示范区的县(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民群众热情较高。示范区所在县(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有明确的农机化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和促进措施;农民群众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热情较高。
(二)农机化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示范区所在县(市)农机化管理部门机构健全,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影响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完善,专业队伍稳定,人员素质高;农机服务组织发展有活力,效益较好;农机维修、作业、销售三大市场相对健全,能够保证示范区形成良好的发展机制。
(三)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较高,机械化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区所在县(市)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本省(区、市)平均水平,农机化发展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能适应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要求;农机标准化管理水平高,在所在地区具有示范作用。
(四)粮食生产机械化成效突出,区域特色农机化发展有突破。示范区所在县(市)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较高,或特色作物(如花生、马铃薯、油菜、甘蔗、茶叶、果业等)、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等机械化有突破性进展,能为发展农林牧渔领域和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机械化提供典型经验,起示范带动作用。
三、推荐程序
示范区由县或地市级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填写《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申报表》(见附件1),经县(市)人民政府认可后,由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推荐。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名额分配数量等额(见附件2)推荐,于2007年3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垦区以团、场为单位申报,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省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直接上报。我部将根据申报条件,综合考虑各地实际状况,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确定公布。
四、建设要求
(一)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运行机制。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总体上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农业部主要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地)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实施。示范区建设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的运行机制。
(二)积极争取示范区建设投入。示范区实行政府、农民、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是整合农机化扶持政策和项目在示范区实施。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向示范区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区建设。二是争取多方面多渠道投入。要积极争取各级计划、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三是发挥农民对农机化投入的主体作用,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建设。
(三)切实加强示范区的实施管理。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区是一项工作创新,需要各示范区所在县(市)精心组织实施。要将示范区建设与促进农机化装备增长、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和创建平安农机、和谐农机结合起来,与普及推广农机化新技术结合起来,与完善农机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结合起来,与强化农机化各项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争取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示范区建设成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基地。
(四)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经验。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加强对示范区建设成效的宣传,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各省(区、市)每年要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书面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和相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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