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步伐,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积极发展畜牧业、草产业、渔业、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在实施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工作中,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强化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农牧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牧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今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两市四州实施。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及绩效考评情况,确定覆盖范围和资金控制规模。省农牧厅、财政厅科学合理地确定县(市)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业、草产业、渔业发展重点地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适当倾斜。
农(牧)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省农牧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确定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8个小类139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因补贴资金所限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请购机者可在今年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纳入补贴范围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农业部也已确定;其他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
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不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总体不超过此档产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
对免耕播种机、深松机、马铃薯种植机、马铃薯收获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起垄机、微耕机、脱粒机、牧草打捆机、割草压扁机、搂草机、牧草补播机、联合收获机械、异型种子播种机、中耕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累加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补贴额。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免耕播种机、深松机、残膜回收机、牧草补播机可实行敞开补贴。
对于补贴额低于200元以下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但补贴手续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2014年全省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县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省、市(州)农牧、财政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将县(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牧厅、财政厅。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及处理意见。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申报与总结
2014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牧厅和省财政厅。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省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71-6101776,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71-8252826;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971-6142083; “三农”服务热线: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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