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机化网-关于做好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后相关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
皖农机科教〔2014〕258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已于2013年初下放至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但按照《决定》要求,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凡申请开办、变更“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单位和个人,均向所在市农机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农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同时报省局备案。各地所需《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向省局免费申领。
二、从2015年起,省局将统一组织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制作、统一样式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准教证》由各市自行编号。原省局发放的准教证到期更换的,随各市重新编号。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地以市为单位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需求量。各地在发放时不得向农民机手收取证书工本费。
四、 继续上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各县(市、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见附件),由所在市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局科教处。
五、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各市要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条件》、《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教学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创造条件改善办学手段,加快提高培训教学从业人员的理论素质和操作技能,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今后省局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驾校间经验交流,加快提高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水平,为我省农业现代化培养更多的高技能的拖拉机手。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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