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推进重点农机品目敞开补贴 便民利民
针对当前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农业部与财政部深入组织开展调研,广泛征求了农民、企业、基层干部和各级农机、财政等部门意见。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印发了《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进一步说明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情况,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有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问: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对象有什么新变化?这种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意见》对补贴对象进行了适当修改,即由上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可与农业法衔接,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补贴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不仅仅是农牧渔民,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任务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另外,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划分,很难再从居住地和户籍上区分。
各省应根据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农业生产企业等。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农业企业纳入补贴对象后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判,科学决策,作出进一步细化界定,并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中具体明确。
问: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没有变化,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优先、重点补贴能满足公共需求和体现战略目标的机具品目,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取消自选品目,一些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械设备,可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
农业部、财政部在确定补贴机具范围时,主要遵循了3条原则:一是突出重点,按照“谷物基本供给、口粮”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二是主要补贴农民购买有困难的、价值较高的农业机械;三是便于监管,补贴种类范围尽量限制在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
各省应根据本省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问:补贴产品资质与往年有什么不同,如何积极稳妥地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
答:从2015年开始,补贴产品资质不再与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挂钩。但补贴产品应具备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同时,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不得享受补贴。
今年还将继续选择个别有积极性、有相对成熟思路和较强组织能力的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问:为什么要大力推行重点品目敞开补贴?
答:从2011年开始,农业部、财政部就提倡对农机化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机具实行应补尽补,满足所有申购农民需要。2014年,有21个省份围绕农业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确定补贴范围,实行了部分品目或全部品目敞开补贴。其中江苏省对补贴范围内的50个品目全部敞开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兜底;吉林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将补贴范围压缩到35个品目,重点补贴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
从实践看,实行重点品目敞开补贴、普惠制,一方面能集中资金补重点,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升我国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确保供给。另一方面,能简化手续,减少确定补贴对象等审批环节,防范权力寻租,也便于监管和防控廉政风险。
2015年,重点要求粮食主产省(区)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或全部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区)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另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力争集中资金、聚焦重点,有计划、分阶段地协调推进机械化加快发展。
问:补贴标准有什么新变化?
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为切实解决一些重点环节的机械化,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机补贴限额,如大型甘蔗收获机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采棉机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但这是补贴额,具体补多少,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并考虑补贴额、政策的普惠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为防止地区间补贴额差距过大,取消了重点血防区和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问: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的管理上有何新变化?
答:在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管理上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主要有3个方面的新举措:
一是为避免造成行政部门对补贴经销商进行审核认可的错觉,除继续实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外,还规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
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和政策规范实施,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不再规定省域内),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为3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问: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答:《意见》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常规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弥补仅靠自身管理力量存在的一些不足,将监管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上。
一是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二是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要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三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及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问:如何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做到便民利民?
答:《意见》要求各地在保证资金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农民申领奔波的次数。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同时,要进一步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将继续在新疆、广西等地开展大型采棉机、甘蔗收获机金融租赁试点。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大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探索农机金融租赁、农机抵押贷款等农村金融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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