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11大类32个小类80个品目作为我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见附件1)。对水稻插秧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花生收获机、马铃薯收获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深松机等实行敞开补贴。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我省拟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所需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内一并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已被取消补贴资格,或者不符合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等的产品,不能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属农业部统一进行分类分档并确定补贴额的补贴机具品目,原则上参照农业部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执行,其余机具品目由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分档及确定补贴额,编制补贴额一览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
一般农机产品每档次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不超过40万元。
各地要积极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调查摸底,跟踪市场变化情况,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发现机具补贴额异常的(偏高或偏低)要及时向省农业厅汇报,省农业厅将视情况按程序调整补贴额并及时公布。涉及中央资金补贴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省农业厅将及时抄报农业部。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造成补贴资金指标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并按新的补贴额执行。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二)补贴限额。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超过40万元的: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20%;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40%。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少于40万元(包含40万)的,要按尽量扩大受益面,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对当年购机较多,申报补贴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增加其补贴金额,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和救灾复产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
(四)经销企业的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在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布),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负责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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