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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 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2014-09-03 农业部办公厅3532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请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推荐以及年度调整工作。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请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推荐以及年度调整工作。
 
  一、《目录》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9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
  (二)省级审核。10月30日之前,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完成审核、拟推荐产品的公示和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作。
  (三)专家评审。11月30日之前,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四)网上公示。12月,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发布公告。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并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二、申报资质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拖拉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产品名单。
  3.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4.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拖拉机、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微耕机、旋耕机(最终传动形式为中间传动的旋耕机)、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秸秆切碎还田机、谷物干燥机、潜水电泵、离心泵、挤奶机、贮奶(冷藏)罐和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等产品在2013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申报年度内已完成部级推广鉴定工作、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正在报批的产品,可以使用部级推广鉴定受理通知单、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申报。
  5.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选型鉴定报告。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性检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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