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
2013-04-25
浙江省农业厅 9800
浙江省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
浙农计发〔2013〕19号
根据农业部《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和《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农〔2011〕59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以下简称“中央报废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以下简称“省级报废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扶持、便捷、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加快淘汰和升级换代,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生产,促进节能减排。2013年中央报废补贴、省级报废补偿和农机购置补贴三项工作相互衔接,中央报废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同步进行,省级报废补偿工作于9月底结束。
二、补贴对象
中央报废补贴。凡本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机主”)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本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报废旧机并换购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可申请享受中央报废补贴。今年中央报废补贴工作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省级报废补偿。凡机主所有的拖拉机,在本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可申请享受省级报废补偿。申请中央报废补贴的拖拉机机主可同时申请享受省级报废补偿。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申请报废补贴。
三、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
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以及《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中央报废补贴和省级报废补偿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四、操作程序
中央报废补贴包括报废、购机和补贴三个程序,省级报废补偿程序包括报废和补贴两个程序。
(一)报废程序。分申请报废、回收解体和注销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报废。机主按照规定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申请表》、《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或《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注册地(未注册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管理机构提出报废和注销申请。
2.回收解体。机主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农业机械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回收单位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整机拍照,核对并填写《报废农业机械销毁证明》,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收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并交当地农机管理机构。没有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农机管理机构集中监销的办法,按规定拍照、核对录入相关信息、收回牌证,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向机主出具《回收证明》。
3.注销登记。机主持《回收证明》到当地农机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购机程序。申请中央报废补贴的机主需按照《浙江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3〕8号)的规定购置新机,并依法在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报废一台旧机,可以获得优先申请更新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格。
(三)补贴程序。分申请补贴、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三个环节:
1.申请补贴。机主凭身份证明、《回收证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申请表》,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中央报废补贴的机主还需出具购机凭证(销售确认表和购机发票)。
2.审核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合格后,由补贴对象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单上盖章确认。中央报废补贴和省级报废补偿公示可同时进行,已进行其中一项公示的可不再另行公示。
3.资金拨付。中央报废补贴资金在2013年下拨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省级报废补偿资金另行下拨。2012年结余资金继续使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定期将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10月底前将中央报废补贴和省级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拨付材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抄送省农机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策绩效。各地农机、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要进一步优化补贴程序,加快资金结算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率。各市于10月底前将中央报废补贴和省级报废补偿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抄送省农机局。
(二)强化台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各地要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健全机具台账,登记机主、号牌号码、机具型号、发动机和机架编号、生产日期、注册登记日期等信息。要做好报废机具性的确认,认真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和机型类别。要按规定分别建立中央报废补贴和省级报废补偿档案,将身份证明、《回收证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购机凭证、公示材料等资料归入档案。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补贴机具档案内容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增加权属证明。档案要求内容完整、资料齐全,并按年度装订成册(要求有封面、目录、清册,并附本年度资金拨付凭据),长期保存。
(三)加快网点建设,规范回收拆解。各级农机化、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农机回收单位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制度规范、拆解人员、存放和拆解场地、拆解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鼓励回收单位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农业机械所有人提供便捷的回收服务。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农业机械建立档案,在规定时间内拆解报废,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机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县级农机化、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联合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名称、地址、法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开透明。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中央报废补贴和省级报废补偿政策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将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对象、报废和更新的机型、补贴额度以及执行进度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农业网站或其他渠道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政策实施进度统计工作,各市于每季度末将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4)报送至省农机局。各地农机化、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政策督导检查,严查伪造《回收证明》、冒领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未按规定回收拆解、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业务的资格。省级将适时对各地进行督查。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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