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应该取消日系的农机购置补贴吗?
“取消论”提出,“你不仁,我不义”,钓鱼岛争议不解决,补贴取消。孰不知这些有补贴资格的日系企业都是中国的企业法人,还有很多是合资企业,有中资或其他外资股份在其中。“保持论”认为,不能从狭隘的民族主义出发,而应注意国际影响,不能破坏投资环境。随意取消补贴有悖法治原则,因此,已经取得补贴资格的外企应保持。
我们可以先看看外企是如何取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众所周知,产品需要取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进入或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才有可能取得补贴资格。
2010年8月4日,农业部公布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其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在鉴定实务中,境外农机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农机企业,如果不完全具备生产条件,农机鉴定机构可以到境外生产场地进行生产条件检查,同样可以取得农机推广证书。
第二步是进入农机推广目录,《〈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规定,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申报指南》规定的“境内生产”如何理解,并没有权威解释。为了吸引外资,有领导介绍,那怕在中国境内完成一个螺丝拧紧也算境内生产。我认为应解释为境内生产场所应具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生产条件”。
我个人的观点是,在对外开放中实施“国民待遇”是普适的规则,“超国民待遇”只能是特例。对于已经取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日系或外资企业只要没有违反政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宜取消其补贴资格,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同时,我们注意到,《申报指南》规定的“境内生产的产品”在目录申报过程中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主要参考是否已经取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而对于外企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并不注明是否在境内生产、境内生产场所是否完全具备生产条件。
业内人士早就注意到部分外企享受农机补贴的产品,实际上是在境外的生产场所完成整机生产与装配,甚至于原厂的条形码都在机器上完好无损地保留。
因此,我们应该做的是在推广目录申报过程中,对于外企要严格审查境内生产场所是否具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生产条件,如果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应禁止其产品纳入推广目录,无论是日系还是其他外企。同时,加强过程监管,对于虽然境内生产场所具备生产条件但实际是整机进口或者是构成整机特征的零部件进口组装企业要取消其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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