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派八个组督查春季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3月29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春季督导检查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购机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补贴机具在春耕生产中的保障作用。
通知说,2012年是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管、推动购机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的重要一年,为检查各地规范操作情况,指导开展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对购机补贴政策运行操作关键环节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对各地农机化春耕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为此,确定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春季督导检查的五个重点。
(一)检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包括:补贴工作部署启动、补贴机具确定、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和补贴机具价格情况,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组织实施,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和宣传,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补贴工作实施责任书签署、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举报投诉查处和问责等。
(二)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组织实施情况。每个省份抽查一个县,在督导检查小组抵达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之后的第二日,由农业部农机化司在北京随机抽取并告知。主要检查:补贴受益对象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与省级规定是否一致、补贴政策公开和宣传,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实际进展,县域内补贴机具经销商公布管理,农民对经销商的自主选择权和自主购机选择权落实情况,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补贴档案管理和补贴管理软件使用,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举报投诉查处和问责情况等。
(三)检查补贴产品经销情况。主要是购机补贴政策在经销商环节的落实情况: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确定程序,经销商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情况,补贴管理软件使用,补贴产品售价,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供货情况等。
(四)检查有关举报投诉解决情况。针对去年以来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群众举报投诉,在省级查处基础上进行回访式抽查。
(五)督促指导农机化春耕生产工作。结合春季农机化生产形势,督促指导各地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作业,了解机具检修、机手培训、柴油供应等农机备耕工作完成情况,收集当前农机化生产进展情况、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通知还就督导检查组的组成、督导检查的省份、督导检查的方法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等做了具体说明。
通知明确,春季督导检查由农业部农机化司牵头,有关司局和单位协助。由农业部相关司局和单位联合成立督导检查小组,每组3--4人。组长分别由农机化司、财务司、农垦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领导担任,成员由农机化司、财务司、农垦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部财会服务中心等单位有关同志组成。
通知确定,重点督导17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含垦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宁波(具体分组方案见附件)。其他省份应按照《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开展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春季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上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农业部。
通知确定了督导检查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采取面上督导检查和深入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听取汇报,查看补贴手续办理现场、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查阅档案和财务资料;二是随机抽取购机补贴农户,进行入户调查,实地查看、核对农户购买的补贴机具;三是抽取去年以来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联系举报人并征得同意,进行回访式调查;四是走访农机经销企业,实地抽查;五是其他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方式。督导检查时间为4月5日-4月30日,由各督导检查组自主安排。统一听取汇报时间初步定于5月中旬。
通知最后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认真学习相关规定。督导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准确掌握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合理安排时间。各督导检查组按照总体时间要求,开展对所负责的省份的督导检查工作,在督导检查完成后一周之内提交督导检查报告。三是加强沟通。各督导检查组要提前与各相关省份联系沟通,明确督导检查的重点、合理安排行程。各有关省份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督导检查效果。四是严肃纪律。各督导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工作,认真听取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购机农户和经销商的意见建议;仔细开展督导检查,不走过场;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厉行节约,轻车简从,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附件: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春季督导检查分组方案
1.河北、山西组:农机化司领导带队,农机化司综合处、产发处参加。
2.辽宁、吉林组:农机推广总站领导带队,农机化司监理处、农机推广总站购机办参加。
3.黑龙江及黑龙江垦区组:农垦局领导带队,农垦局农业处、农机推广总站购机办参加。
4.江苏、湖南、四川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带队,农机化司产发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有关处室参加。
5.浙江(含宁波)、安徽组:财务司领导带队,财务司专项资金处、农机化司产发处、部财会服务中心有关处室参加。
6.江西、湖北组:农机试验鉴定总站领导带队,农机化司科教处、农机试验鉴定总站有关处室参加。
7.广西、重庆组:农机化司领导带队,农机化司生产管理处、农机试验鉴定总站有关处参加。
8.甘肃、青海组:农机化司领导带队,农机化司科教处、农机推广总站购机办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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