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高全省农机装备和作业水平,进一步推进全省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农机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机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我省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林果业机械化;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限度发挥农机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我省农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民购买和经营农业机械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大幅提高我省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我省主要农作物和种养加关键环节尤其是玉米薯类收获、设施农业等机械化水平,促进丘陵山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调控、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特色。向优势粮食主产区倾斜、向畜牧大县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
(三)促进先进适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加强引导,合理布局,结构优化,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六)农机补贴程序科学、公开、简便、。
四、实施范围、重点及规模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我省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继续覆盖全省115个农业县。依据我省农机化发展规划,在稳步推进小麦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玉米、薯类生产机械化,全力推进全省畜牧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生产机械化,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和农财两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确定我省年度项目实施县资金安排规模。详见附件1。
各项目县资金任务安排将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生产、养殖业发展情况、农机化发展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2010年项目实施情况和2011年农民需求摸底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规模。补贴资金安排将向种粮大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县、设施蔬菜大县、养殖大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适当倾斜。
我省劳教、劳改、农垦、林场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及驻晋部队等所属农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农业部今年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确定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农业部确定可补贴的机具种类是: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按照规定,我省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了旋耕播种机等19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最终列入我省今年农机补贴机具范围为12大类53小类153个品目的农机产品。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的列入或我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产品。根据农业部今年确定的补贴机具范围和我省确定的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各农机生产企业进行申报,提出补贴产品机型。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对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进行了取舍,对省内急需补贴的机具进行了增补,将农业部通用类机具与我省非通用类机具合并形成《山西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在本年度内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且补贴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不得调整。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定额补贴额度按企业申报并参考我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补贴额确定后,某种具体机具补贴比例可能低于或高于30%),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提高到20万元。对各农机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要实行统一的农机补贴政策。
我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累加补贴。一是对我省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专用玉米收获机械,薯类种植、收获机械,深松机械,保护性耕作专用播种机及红枣去核机械、低温榨油机等给予累加补贴,以上机具累加补贴比例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额度不超过2万元;二是对25马力以上动力机械给予累加补贴,按照功率大小分别给予适当定额补贴。上述累加机具的具体补贴额由省农机局测算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2、报废更新补贴。省政府决定,2011年对老旧农机以旧换新实施补贴政策,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详见山西省2011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办法(试行)(附件2)。
3、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产品的补贴。对包装机械、维修机械等未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产品用省级资金予以补贴,补贴比例按产品市场价格的30%测算并实行定额补贴。
4、对今年春季抗旱机具购买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进行补贴。
各市、县财政的补贴资金是否实行累加补贴,累加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各市、县自行确定。各市县确定要累加的机具需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并实行后累加补贴办法。因补贴资金总量有限,中央和省级农机补贴资金均按照计划执行,补完为止。
六、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指80马力以上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农用挖掘机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台件;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台,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件;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日光温室卷帘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水泵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台套;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微耕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台。
对于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所需卷帘机、水泵、微耕机等机具时,在所在县补贴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可享受与其建设规模和受益农民相配套的农机补贴资金。
继续对设施农业大棚骨架进行试点补贴,即只在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示范县、示范点内控制实施,具体办法由省农机局制定。
七、农机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
农机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八、购买机具及资金结算
1、申请、审核、购买机具。农民购机时,需持本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及村委会证明,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时,需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信)。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对价值较低(补贴额低于3000元,无需验收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我省2011年改补贴申请表为补贴指标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填报有关购机信息,经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使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进行网络审核,审核后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将在补贴指标确认书上加盖县级财政部门农机补贴专用电子印章),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打印《确认书》,并加盖县农机管理部门公章。购机者持加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公章和财政部门电子印章的《确认书》,自主选择我省向社会公布的2011年农机补贴机具定点经销商并与之议价谈价,差价购买所需产品(即只需交付机具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价部分即可提机),经销商要给购机农民开具正式全额发票并注明补贴资金额度和实际交付金额,购机农民将补贴指标确认书交经销商,并在农民购机栏中签字并按手印。
2、鼓励使用信合通卡。为了方便农民购机,防范现金结算风险,防止套取补贴资金、倒卖补贴机具,农民购买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时,鼓励农民使用信合通卡(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免费办理)交付购机差价款;直接用现金结算的农民要将现金交到所选经销商的银行账户上,并索要交款凭证。各定点经销商要开设农机补贴专用账户,报省农机局备案,专门用于农机补贴资金结算。
3、补贴资金结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全部留省级直接支付。农机补贴定点经销商要按照我省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结算申请工作,所供补贴机具经县市农机部门核实后,经销商要在补贴管理系统中打印结算申请书、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打印所购机具供货表和整理农民交来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复印购机发票和银行交款凭证等结算必备材料,向省级农机管理部门随时提出结算申请,经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结算文件后,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经销商。对于确因机具质量问题导致购机农民退机等情况的,相关经销商要及时将补贴资金退回省级财政国库。
对需要省级财政资金累加补贴的专用玉米收获机、薯类(种植)收获机械,深松机械、保护性耕作专用播种机,25马力以上动力机械,报废更新机具以及包装机械、维修机械、25马力以下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等机具,一律实行后补贴、后累加的办法进行,即在农民购机办理相关手续并作业一个季节后,在年底前通过信合通卡直接兑付购机农民,对法人单位通过单位账户兑付。
九、补贴方案申报
1、我省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各市县项目申报情况以及其他因素条件,提出实施县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制定我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财政部、农业部(各两份)备案。
2、各市、县农机局和同级财政局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农机工作实际和今年全省农机补贴工作要求,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制定的本市、县《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联合行文上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农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销售限价。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部门要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农机补贴审批责任制,要固定专人,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农机补贴审批工作,要将农机补贴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农机补贴工作的具体承办人,承办科室,主管领导名单,一并报省农机局备案。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和贫困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对日光温室卷帘机(成套)、温室大棚骨架、加温炉、水泵(成套)等安装类机具,在申请结算资金前要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现场核查验收工作由各市农机局组织、或经市农机局授权所在县农机局进行验收,并出具核查验收报告。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及我省制定的“十个不准”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省农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市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切实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监管作用,管好、用好补贴资金,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乡级财政部门应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其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5日和1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市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装备处、省财政厅农业处。
附件:
- 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示
- 关于《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农机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情况的补充公示
- 农业农村部郑重声明!
-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辅助驾驶(系统)设备等补贴额调整、种子清选机等退出补贴范围
- 关于发布农业轮式拖拉机先进性评价结果(第二批)的公告
- 关于2023年第六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 补贴额一览表|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小麦镇压机(专项鉴定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示
- 补贴额一览表|陕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第二批调整)的公示
- 19621甘肃省关于切实加快资金兑付的通知
- 18412西藏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 18243上海市第二批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注册结果的通报
- 17524关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继续维护的通知
- 17275福建省2024年第八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通报
- 16526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长沙恒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
- 16177福建省2024年第三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 16048辽宁开展2024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 15409陕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4年第一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