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为做好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现就农机购置补贴标准、购机程序、结算方式及监管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买重庆市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均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本市企业、服务组织及城镇居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通过申请和审批后,也可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二、补贴标准
实行分类定额补贴,产品同机型、同配置补贴标准相同,单台补贴额按农机购置补贴限额执行。对适合我市丘陵山区的小型插秧机和收割机实行中央和地方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5。
已列入2011年通用类的农机具,按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已列入2009-2011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其他农机具,经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审定后纳入补贴范围。
三、办理程序
(一)购置申请。购买补贴目录中单价1万元以下的农业机械不需申请,可直接购买(城镇居民、企业及涉农服务组织除外)。购买补贴目录中单价1万元及以上的农业机械,实行购前审批制度,其中,插秧机和单价5万元及以上的机具实行市级审批。对使用季节性强的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在季节末或季节后,购前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已审批但未购买的购前申请失效。购前审批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年度内,个人购买补贴目录中同一品目的农业机械不超过2台套。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单价1万元以下且数量不超过30台套的,单价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且数量不超过10台套的,由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批。申请程序见《购买补贴农机流程图》(附件1)。
(二)机具购置。购机者原则上在本区县具有资格的补贴经销商处购买年度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其中单价1万元及以上农机具购前申请审批通过后,购机者可以在本市内跨区县购买,但补贴核实申报仍然由购前申请审批区县负责。
(三)补贴申报。各级经销商、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申报购机补贴流程图》(附件2)要求,认真审核、上报补贴相关资料。
四、资金结算
一是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继续采取“差价购机、集中支付”方式,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推广总站复核汇总,并由市农机办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机办最终审定情况将补贴资金支付给总经销商。二是补贴资金原则上每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最后一天。今年结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三是按照控制资金总量和优先补贴“耕种收”机具的原则,将根据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和实施进度,对部分机具实行限量补贴。年度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停止补贴。
五、工作要求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的强农惠农政策,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经销企业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程序,加强监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一)明确责任。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补贴产品目录制定以及资金结算。市农机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经销商确认。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受益公示和真实性核实、补贴资料审核上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同时做好购机者资格审查、补贴机具使用管理合同签订、经销商和补贴机具监管、投诉调查处理、补贴档案管理等。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会同乡镇财政所做好补贴政策宣传,购机公示和核实,并将公示和核实情况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同时做好购机者资格初审。
(二)落实措施。一是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购机者的购机申请审批,认真审核、上报补贴资料,随到随审,加快实施进度。二是强化真实性核查。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户,核查购机的真实性。真实性核查应以入户见人见机的方式核查为主,并应不低于渝农发【2010】198号文件明确的抽查率。年度内同一农户购买2台及以上,农机服务组织批量购买补贴机具的,属于抽查重点。抽查应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在未办理注册登记前,其补贴申报资料审核暂不通过。对享受累加补贴的插秧机和地产小型收割机,在未办理备案登记前,其补贴申报资料审核也暂不通过。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对审查上报资料中的购机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市农机推广总站要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和抽查。三是坚持公示制度。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将受益者的购机信息进行公示,公布投诉电话,实现“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特别要坚持做好村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结果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会同乡镇财政所签字后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存档备查。继续坚持所有购机信息在互联网上长期公示。四是保障工作经费。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受益公示和真实性核实、补贴机具监管、投诉调查处理、建立补贴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三)强化监管。一是严格工作纪律。要按照农业部规定和 渝农机发【2011】2号文件要求,认真执行“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四个禁止”纪律要求。认真落实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经销商的规定。严禁区县为补贴机具推广设置限制门坎,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违规向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者收取各种费用。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从事与购机补贴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经营。对违纪违规的,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二是加强经销商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价。对于乱涨价,损害农民利益的应取消补贴资格。总经销商应加强二级经销商的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对违规购机者(户),将取消其三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擅自涨价、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的经销商(生产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同时取消相关经销商经销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违规生产企业,将取消其重庆市支持推广目录资格,并建议农业部取消其列入国推目录资格,且我市将不再推荐违规企业所有产品进入国推目录和纳入市级支持目录。市农机推广总站要加强对经销商补贴规范化检查,要督促不规范的经销商及时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暂停申报补贴直至取消补贴申报资格。三是强化补贴机具监管。严格补贴机具申购程序,做好购机公示、补贴资料审核和购机真实性的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和完善补贴机具档案管理。购机者应妥善保管机具信息卡备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购机者签订补贴农机具使用管理合同(单价1万元及以上)。购置单价5万元以下补贴机具,2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购置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或享受市级财政累加补贴的农业机械,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卖或转让到市内的,须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报市农机办备案;转卖或转让到市外的,须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签注书面意见,并报市农机办批准。对倒卖补贴机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四是抓好质量监管。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要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监管,督促农机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管理混乱,发生重大投诉事件和质量跟踪调查整改不合格的农机生产企业,将取消补贴资格。
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购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并于6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12316(市农机办)
023-67909981、67909982(市农机推广总站)
质量投诉:023-49835778(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监督举报:023-89133232、89133259(市农委监察室)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 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示
- 关于《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农机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情况的补充公示
- 农业农村部郑重声明!
-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辅助驾驶(系统)设备等补贴额调整、种子清选机等退出补贴范围
- 关于发布农业轮式拖拉机先进性评价结果(第二批)的公告
- 关于2023年第六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 补贴额一览表|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小麦镇压机(专项鉴定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示
- 补贴额一览表|陕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第二批调整)的公示
- 21571辽宁省2024-2026年农机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通告
- 19582甘肃省关于切实加快资金兑付的通知
- 18333西藏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 18234上海市第二批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注册结果的通报
- 17525关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继续维护的通知
- 17276福建省2024年第八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通报
- 16507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长沙恒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
- 16168福建省2024年第三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 16029辽宁开展2024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